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1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与郝伟、张彦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郝伟,张彦梅,陈士林,韩云肖,刘利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9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地址:井陉县建设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杜海荣。被申请人郝伟。被申请人张彦梅。被申请人陈士林。被申请人韩云肖。被申请人刘利会。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郝伟、张彦梅、陈士林、韩云肖、刘利会为担保借款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郝伟、张彦梅、陈士林、韩云肖、刘利会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郝伟、张彦梅、陈士林、韩云肖、刘利会在银行存款154284.25元的冻结。审判员  高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