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裴利杰、杜英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裴利杰,杜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825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裴利杰,男,汉族,1960年9月7日出生。被告杜英,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裴利杰、杜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裴利杰、杜英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唐 敏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