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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白毛女与郭守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守权,白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守权。委托代理人王茂,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毛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瑞平,代县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守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5)代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守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茂,被上诉人白毛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代县人民法院(2015)代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退还上诉人郭守权。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张 亮审判员  曲 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