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龙小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小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27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小玲。2006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2015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小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6)湘01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小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小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小玲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小玲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