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5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方周与林亚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周,林亚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786号原告:徐方周。被告:林亚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方周诉被告林亚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方周撤回对被告林亚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方周负担。(本页无主文)审 判 员 陈冬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