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启旋与林兰花、林桑威、林凤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旋,林兰花,林桑威,林凤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37-1号原告:陈启旋,男,1970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英升,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兰花,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林桑威,女,1999年9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林兰花,基本身份情况同上,系林桑威母亲。被告:林凤权,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原告陈启旋诉被告林兰花、林桑威、林凤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剑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涉及的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第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许剑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芳浩、张峰梅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许剑萍人民陪审员 林芳浩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