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环境保护局与四川省黄桷树老酱园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7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杨小刚,局长。2016年3月10日,本院收到达州市通川区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四川省黄桷树老酱园有限责任公司按川环法通区环罚字(2015)04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对四川省黄桷树老酱园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川环法通区环罚字(2015)04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20日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规定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达州市通川区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于 胜审 判 员 杨化刚人民陪审员 李秉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