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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中坊村民委员会、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中坊村滩下第十村民小组与闽西绿蒙奶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中坊村民委员会,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中坊村滩下第十村民小组,闽西绿蒙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50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中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范红春,中坊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中坊村滩下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上杭县。负责人钟朝文,中坊村滩下第十村民小组长。被执行人闽西绿蒙奶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22739-0,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龚林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中坊村民委员会、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中坊村滩下第十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闽西绿蒙奶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闽西绿蒙奶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闽西绿蒙奶业有限公司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