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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世明与王娜、何友华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明,王娜,何友华,王金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864号原告王世明。被告王娜。被告何友华。被告王金亮。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世明诉被告王娜、何友华、王金亮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