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世明与王娜、何友华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明,王娜,何友华,王金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864号原告王世明。被告王娜。被告何友华。被告王金亮。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世明诉被告王娜、何友华、王金亮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