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陶定伍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陶定伍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之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罗金良、李桂英,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陶定伍,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山市帅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中检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定伍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以陶定伍诈骗其价值32103元的货物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陶定伍赔偿其上述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照该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所提诉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对被告人陶定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渊亮审 判 员 周绍庄代理审判员 梁凌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凯文陈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