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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玉保、段凤兰与张成云、卢玉枝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保,段凤兰,张成云,卢玉枝,张利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保,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忻府区解原乡北赵村村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凤兰,系王玉保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玉枝,系张成云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军,系被告张成云之子。经本院审查,王玉保、段凤兰与张成云、卢玉枝、张利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王玉保、段凤兰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