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玉保、段凤兰与张成云、卢玉枝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保,段凤兰,张成云,卢玉枝,张利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保,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忻府区解原乡北赵村村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凤兰,系王玉保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玉枝,系张成云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军,系被告张成云之子。经本院审查,王玉保、段凤兰与张成云、卢玉枝、张利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王玉保、段凤兰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