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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中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707号原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利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中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