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10号原告:卢某,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庆美,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宋伟,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