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高津机械厂与无锡市兰斯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高津机械厂,无锡市兰斯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164号之一原告无锡市高津机械厂。被告无锡市兰斯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高津机械厂诉被告无锡市兰斯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高津机械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8元,由原告无锡市高津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