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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祝文杰与叶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文杰,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祝文杰。被执行人:叶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祝文杰与被执行人叶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号为(2016)浙0802执字第285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字第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