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102号原告向某某,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洪文,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相荣,重庆市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家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