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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102号原告向某某,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洪文,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相荣,重庆市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家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