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8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协章与邓孝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协章,邓孝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唐协章,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邓孝权,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协章与被执行人邓孝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协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邓孝权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协章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唐协章撤回对被执行人邓孝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强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诗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