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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春娥与刘金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娥,刘金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52号原告:吴春娥。被告:刘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娥诉被告刘金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金玉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通知原告吴春娥,限其七日内交纳公告费或撤诉,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费且不同意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娥在本院催交公告费后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春娥诉被告刘金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春娥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少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