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丁守兴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六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守兴,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民委员会,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六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357号原告:丁守兴,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林王根,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法定代表人:郑喜财,村长。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六组,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六组。负责人:宋春印,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守兴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六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守兴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守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守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丁守兴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靳学堂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人民陪审员 杜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