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田成玉与苏诺尔、伊木苏荣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成玉,苏诺尔,伊木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财保11号申请人田成玉,男,67岁,汉族,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苏诺尔,女,45岁,蒙古族,现住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伊木苏荣,男,45岁,陈巴尔虎旗广电局完工镇广电中心职工,现住陈巴尔虎旗。申请人田成玉与被申请人苏诺尔、伊木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成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诺尔、伊木苏荣的20头牛、200只羊(价值约146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用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单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诺尔、伊木苏荣的20头牛、200只羊(价值约146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湘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托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