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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裘维华塑齐齐哈尔富通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维华,齐齐哈尔富通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103号﹝2016﹞黑0203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裘维华,男,1941年6月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玛瑙仪器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富通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6﹞黑0203执字第103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富通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申请人裘维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孙刚富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