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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锦让与李汶格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锦让,李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5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刘锦让,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捷胜镇捷兴社*号。身份号码:4415021979********。被执行人:李汶格,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身份证号码:×××4017。关于刘锦让与李汶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惠玲提供担保的位于汕尾市汕尾大道赤岭段东侧26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汕国用(2008)第058号)],现担保事由已灭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惠玲提供担保的位于汕尾市汕尾大道赤岭段东侧26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汕国用(2008)第05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洪涛审判员  黄燕平审判员  柳应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