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6民初174号原告吴某某,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委托代理人钟王彬,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证据不足,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琴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