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媛媛诉李月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媛,李月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民初757号原告王媛媛,女,2000年10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玉军(原告之父),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被告李月红,男,1982年4月6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2号2号楼一层,注册号:110105009001851。负责人李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芳,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原告王媛媛与被告李月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立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玉军、被告李月红、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媛媛诉称,2015年9月16日,在延庆区延琉路永宁镇政府东侧,被告驾驶小客车与我父亲骑电动自行车带着我相撞,造成我受伤。经延庆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李月红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延庆区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肩、右膝软组织损伤,建议休息三天。我是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永宁中学九年级(2)班在校学生,事发前学习名列前茅,事后精神受到严重创伤,总是出现害怕、休息不好的情况,成绩一路下滑。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38.84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36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以上共计24938.84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李月红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自费药27.23不同意赔偿。营养费、护理费没有医嘱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17时30分,被告李月红驾驶小客车(车牌号为×××)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延琉路永宁镇政府东侧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王玉军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媛媛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李月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媛媛被送往北京市延庆区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右肩、右膝软组织损伤,建议休息三天。原告王媛媛因此次交通事故治疗伤情共花费医疗费438.84元。另查,被告李月红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50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核算,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438.84元,营养费140元(7天×20元/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问题争议较大,经本院调解,未能协商解决纠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手册、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月红驾驶小客车与王玉军骑电动自行车带着王媛媛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王媛媛受伤。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由被告李月红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不持异议。对于王媛媛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李月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李月红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份额限额内赔偿王媛媛合理的经济损失。对于王媛媛主张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王媛媛主张营养费的合理损失,本院参照相关标准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王媛媛医疗费四百三十八元八角四分、营养费一百四十元,以上共计五百七十八元八角四分,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二元,由原告王媛媛负担一百八十七元,已交纳;被告李月红负担二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立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