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与张燕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常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燕,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燕在中国农业银行62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745.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章胜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