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与何双君、姜小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何双君,姜小平,杭州林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林金平。被执行人何双君。被执行人姜小平。被执行人杭州林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杭州。法定代表人李一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何双君所有的浙A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周建平(身份证号码:)以20.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A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建平所有,被执行人何双君名下位于浙A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建平(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A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