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康振业与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县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培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振业,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县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培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364号原告康振业,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许开展,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北关街土木公司1号502室。法定代表人骆国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章扬、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溪县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17楼。法定代表人易庆法,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苏美生、李树芳,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杰,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振业与被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县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培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振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康振业负担。审 判 长 王铁军代理审判员 陈义都人民陪审员 林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