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曾乐平与黄长平、陈建明合伙协议纠纷2016执61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乐平,黄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612-2号申请执行人曾乐平,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黄长平,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长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长平在中国工商银行15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82.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志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