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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春昌与周继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昌,周继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29号原告李春昌,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黄平,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继安,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春昌诉被告周继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李春昌向本院提交的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周继安的地址不正确,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周继安的准确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周继安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昌的起诉。诉讼费661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李春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