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执恢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任秋双申请王相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秋双,王相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恢37号(2016)吉0702执恢第37号申请执行人任秋双,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相连,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秋双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相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宁民初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王相连于2013年7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任秋双欠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王相连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