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谭建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特殊程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特4号申请人谭建国,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吴名俊,女,1968年7月3日,汉族。申请人谭建国、吴名俊要求宣告谭齐晏死亡一案,申请人谭建国、吴名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建国、吴名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宣告谭齐晏死亡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建国、吴名俊撤回申请。审判员 徐家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家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