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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兰州博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袁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博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袁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博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圣明申请执行人兰州博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10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圣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圣明的银行存款811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