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雄诉被告吴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雄,吴某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09号原告:谢某雄,男,住高安市。被告:吴某洪,男,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雄诉被告吴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洪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夏 莲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