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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雄诉被告吴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雄,吴某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09号原告:谢某雄,男,住高安市。被告:吴某洪,男,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雄诉被告吴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洪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夏 莲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