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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洪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洪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701号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首钢美丽城30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被告:姚洪明,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洪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