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宋连香与瑞金宝元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香,瑞金宝元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367号原告宋连香,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卢婷,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金宝元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俊谚,系该公司执行协理。委托代理人邓杰生,男,1988年9月2日生,住广东省饶平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程东东,男,1990年8月28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系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连香与被告瑞金宝元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告拟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连香承担。审 判 员 宋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远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