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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翠红与林枝鹤、许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翠红,林枝鹤,许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337号原告许翠红,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枝鹤,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许丽春,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翠红与被告林枝鹤、许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翠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