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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锐与于利宽、赵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利宽,李锐,赵鹏,赵梅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7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利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锐。一审被告:赵鹏。一审被告:赵梅京。再审申请人于利宽因与被申请人李锐、一审被告赵鹏、赵梅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利宽申请再审称,李锐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其提供证据表明赵梅京给李锐出具收据时,涉案房屋处于查封阶段并不允许变卖、赠与等,且从庭审笔录可知李锐拒不履行合同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赵鹏和李锐已解除了合同关系,二审法院判决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和诉讼程序。本院认为,李锐与赵鹏于2005年8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李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且赵鹏也将钥匙交付给李锐,李锐居住至今,后李锐支付了全部房款。赵鹏、赵梅京、于立宽在明知该房屋已由李锐购买并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相互串通,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于利宽名下,损害了李锐的合法利益,原审法院认定赵鹏、赵梅京、于利宽之间针对诉争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并无不当。综上,于利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利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