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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季如田与天津市御膳天厨餐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061号原告季如田。被告天津市御膳天厨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如田诉被告天津市御膳天厨餐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市御膳天厨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如田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御膳天厨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