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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简康才与黄伟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康才,黄伟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840号原告:简康才,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杨翔宝、周玉兰,均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谢场兴,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简康才诉被告黄伟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简康才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康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0元,由原告简康才承担。审 判 长  张华理审 判 员  李常明人民陪审员  蓝志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淑婉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