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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李祥生,马云坡,王山松,李清玉,刘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李祥生,男,42岁。被执行人马云坡,女,44岁。被执行人王山松,男,54岁。被执行人李清玉,女,54岁。被执行人刘奎林,男,39岁。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祥生、马云坡、王松山、李清玉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