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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永涛与赵光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涛,赵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002-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赵光武,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务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光武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光武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