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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永恒与马志宇、方德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恒,方德学,马志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895号原告:王永恒,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告:方德学,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马志宇,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所律师.原告王永恒诉被告方德学、马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恒,被告方德学、被告马志宇的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恒诉称,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方德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单项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马志宇开发的五家站镇东北村的“五家站金街”项目钢筋劳务施工,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5年12月5日前还款12万元。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拖延给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劳务费人民币13万元。被告方德学辩称,我们与王永恒签的协议是扫地出门拨95%,当时在工地工人把我围上了不让我走,我才给王永恒出了12万的欠条,这个欠条是工人的工资劳务费。被告马志宇辩称,我们同被告方德学约定了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付95%,而现在工程未竣工,未验收。王永恒是被告方德学雇佣的,与我们无关,我们同被告方德学结账。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志宇与被告方德学约定了五家站金街金街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未结算。原告与被告方德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单项分包合同,被告方德学给原告王永恒出欠条一枚,载明:五家站金街欠钢筋工人工资拾贰万元,还款日期2015年11月5日-12月5日分期还款,欠款人方德学。原告给方德学干活,但是楼是通过开发商介绍,给方德学干活,被告方德学无异议,被告马志宇认为,我们没有给付原告款的义务,我们同被告方德学约定了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付95%,而现在工程未竣工,未验收。王永恒是被告方德学雇佣的,与我们无关,我们同被告方德学结账。被告方德学给原告出的欠条是被告方德学同意提钱给款,而被告马志宇没有这样的条款,所以被告马志宇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一枚、原告与被告方德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单项分包合同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恒与被告方德学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且被告方德学给原告王永恒出欠条一枚,约定还款,应当给付。原告主张被告马志宇偿还此款,因被告马志宇系发包人,应在欠付被告方德学工程价款内承担给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德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永恒劳务费120000元。二、被告马志宇在欠付被告方德学工程价款内承担给付原告王永恒劳务费120000元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方德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白玉平人民陪审员  赵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光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