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平,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127-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平。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国平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鄂蔡甸诉保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陈国平位于咸宁市温泉村六组的房屋及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黄琼位于咸宁市温泉村六组的房屋。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对于诉前保全中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陈国平位于咸宁市温泉村六组的房屋及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黄琼位于咸宁市温泉村六组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