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广与王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王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453号原告王广,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王店乡王三庄*组。委托代理人庞美霞。委托代理人许飞,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民,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王店乡王三庄*组。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广诉被告王民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广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广承担。审判员 张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