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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广与王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王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453号原告王广,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王店乡王三庄*组。委托代理人庞美霞。委托代理人许飞,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民,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王店乡王三庄*组。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广诉被告王民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广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广承担。审判员  张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