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学各与陈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各,陈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95号原告朱学各。被告陈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各与被告陈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各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