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鑫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鑫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秀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17号原告重庆市鑫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62139821。法定代表人代光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贵川(系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秀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鑫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鑫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鑫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秀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鑫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