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邸帅与王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帅,王大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64号原告:邸帅,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铁英,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大勇,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孙林,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邸帅与被告王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