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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978、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与徐美笑劳动争议2016民终978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美笑,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978、979号上诉人【(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335号案原告、323号案被告】:徐美笑,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简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禹梦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335号案被告、323号案原告】:广��财显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邓达。委托代理人:杨惠琼,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凌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美笑因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32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美笑支付病假工资6469.57元;二、财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美笑退还社保费用3679.42元;三、驳回财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徐美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两案受理费20元,由财显公司、徐美笑各负担10元。判后,徐美笑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查明事实不清。其身患癌症,属于患有××的范畴,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与财显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满24个月的医疗期届满为止。在财显公司以不签署离职承诺书就不予办理医疗保险的威胁下,其迫于无奈,只能签署《离职申请表》、《承诺书》,但即使其签署了形式上的上述资料,财显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亦属违法。基于上述情形,财显公司亦应向其支付医疗补助费。徐美笑上诉请求:1、维持原判第二项;2、判决财显公司支付其24个月的病假工资;3、判决财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29.98元;4、判决财显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50649.9元。本案诉讼费由财显公司负担。财显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徐美笑二审中提交《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证明》、《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介入科出院记录》及医疗收费收据、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2月2日出具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拟证明其直到现在病情仍未治愈,需要休息,每月在医院花费大量治疗费用,其劳动能力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财显公司质证称,《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属新证据,鉴定内容在仲裁和一审时已存在。双方的劳动关系早已解除,该鉴定结论与财显公司无关联性。其他证据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质证。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期的长短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徐美笑在财显公司的工作年限未达到24个月医疗期的年限。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徐美笑的医疗期工资如何认定;二、徐美笑与财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认定,徐美笑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是否成立。关于徐美笑的医疗期工资问题。徐美笑在一审中主张医疗期工资为2014年7月至12月工资,其在二审中主张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工资,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原审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医疗期工资为6469.5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徐美笑关于医疗期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美笑与财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认定问题。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均各执一词。本案中,徐美笑自患病治疗时起,财显公司便未再向其支付工资,也未出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情形下,徐美笑虽于2014年12月25日填写《离职申请表》注明因病不能工作,并于同日出具《承诺书》,但财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填写的《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中却写明停保原因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非自愿),在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财显公司据此应向徐美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为5064.99元(1688.33元/月×3个月)。同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徐美笑所患××严重影响其劳动能力,且在一审判决后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财显公司应向其支付医疗补助费,计算为20259.96元(1688.33元/月×6个月×2)。徐美笑此节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对此节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323号、33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二、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徐美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64.99元及医疗补助费20259.96元;三、驳回徐美笑的其他上诉请求。两案二审受理费20元,由广州财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