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文盛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沃尔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文盛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沃尔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186号原告成都市文盛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3-3-502。法定代表人张瑞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密、冯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沃尔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中路12号1幢1单元5楼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文盛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沃尔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市文盛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