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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钱某,居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前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