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钱某,居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前程 来自: